“外嫁女”也可平等獲得土地承包補償
導讀:舊觀念認為:“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!碑敗巴饧夼庇龅睫r(nóng)村土地征收,真的享受不到征地補償嗎?近日,金湖縣人民法院就通過判決表明,“外嫁女”一樣平等享有權利。
淮海晚報訊:舊觀念認為:“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!碑敗巴饧夼庇龅睫r(nóng)村土地征收,真的享受不到征地補償嗎?近日,金湖縣人民法院就通過判決表明,“外嫁女”一樣平等享有權利。
陳敏是金湖縣某村村民,出嫁后戶口一直留在該村。從2013年起,因政府征用土地,其他村民均獲得了征地補償款、安置費等相關補償,但陳敏卻一無所獲。該村村委會給出的理由是:陳敏僅是戶籍登記形式上的成員,沒有履行自己作為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的義務,而且她未能在規(guī)定時間內辦理相關手續(xù),視為放棄權利。對于村委會的決定,陳敏不服,于是近日提起訴訟。
金湖縣人民法院對該案進行審理后認為,陳敏為該村集體經(jīng)濟組織成員,村委會所依據(jù)的理由是村規(guī)民約,其內容與現(xiàn)有法律相沖突,不具備法律效力,也無法約束村民,于是作出判決:村委會支付陳敏土地安置費17708元、土地補償費14048元。此后,被告不服提出上訴,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在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: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淮安市中級人民法院相關庭室法官介紹,戶籍在本地但未在本地生活的“外嫁女”,有獲得與該村村民同等補償?shù)臋嗬。村?guī)民約為法律授權,主要目的在于彌補法律法規(guī)中的空白,保證村民的基本權利得到保障,而非用來限制村民的基本權利。本案中的村規(guī)民約明顯與相關法律法規(guī)及司法解釋相違背,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直接損害他人利益,因此不應受到法律支持。
(文中人名為化名)
■融媒體記者 王舒 通訊員 趙德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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