金湖縣公開開庭審理,吉某涉嫌職務犯罪案
導讀:4月8日,金湖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吉某涉嫌職務犯罪一案。該案由金湖縣法院院長徐俊擔任審判長,金湖縣檢察院檢察長周海波出庭擔任公訴人。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以及縣紀委監(jiān)委、人社局、水務局等單位300余人到場旁聽庭審,“零距離”“沉浸式”接受警示教育。
淮安日報訊:4月8日,金湖縣法院公開開庭審理吉某涉嫌職務犯罪一案。該案由金湖縣法院院長徐俊擔任審判長,金湖縣檢察院檢察長周海波出庭擔任公訴人。部分人大代表、政協(xié)委員以及縣紀委監(jiān)委、人社局、水務局等單位300余人到場旁聽庭審,“零距離”“沉浸式”接受警示教育。
被告人吉某系金湖縣某中心原主任,因涉嫌職務犯罪被檢察機關依法逮捕并提起公訴。庭審中,審判長依法有序推進法庭調查、法庭質證、法庭辯論等環(huán)節(jié),控辯雙方對案件事實、證據、定罪量刑等充分發(fā)表意見,庭審各環(huán)節(jié)銜接緊密、重點突出、規(guī)范高效。被告人吉某對所犯罪行供認不諱,當庭表示認罪悔罪。
法庭審理認定,被告人吉某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,利用職務便利,非法收受或索取他人財物,犯受賄罪;以非法占有為目的,騙取公共財物,犯貪污罪;以其他方法掩飾、隱瞞犯罪所得的來源和性質,犯洗錢罪,應當數罪并罰。法院當庭宣判,依法判處被告人吉某有期徒刑四年九個月,并處罰金46萬元。
“前車之覆,后車之鑒。法律的威嚴不僅在于懲治犯罪,還在于預防悲劇重演!蓖徑Y束后,法院、檢察院、紀委監(jiān)委分別對被告人及旁聽人員開展了以案普法、以案示警、以案明紀的法庭教育。
■通訊員 伍曉偉 朱嘯天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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