輕信他人理財推介,老人2萬元險些“打水漂”
淮海晚報訊:近日,清江浦區(qū)法院審理了一起因投資引發(fā)的民間借貸糾紛案。
楊大爺年過六旬,去年在熟人嚴女士推介下,在某平臺購買了2萬元理財產(chǎn)品,結果投資平臺“爆雷”,楊大爺?shù)耐顿Y款“打了水漂”。憤怒的楊大爺隨后便將嚴女士訴至法院,要求嚴女士返還2萬元“借款”。
法院經(jīng)審理查明,嚴女士為楊大爺推介的某平臺系網(wǎng)絡投資平臺,投資人通過手機下載該平臺APP后進行買賣交易,該平臺投資推介人可以拿收益10%的提成。楊大爺出于對熟人嚴女士的信任,不僅將2萬元交給了嚴女士,還將自己的手機也給了嚴女士操作。嚴女士在操作結束后,將手機還給楊大爺。為了讓楊大爺放心,嚴女士還出具了2萬元借條給他。另查明,就在楊大爺在該平臺購買理財產(chǎn)品后不久,公安機關對該平臺相關人員涉嫌組織、領導傳銷活動罪進行刑事立案,平臺隨即關閉,相關犯罪團伙成員后被判刑。
庭審中,楊大爺拿出了嚴女士給他出具的借條。法院經(jīng)審理后認為,當事人對自己的主張負有舉證責任。本案中,結合原、被告舉證、質證情況,可以認定原告楊大爺為投資理財向被告嚴女士交付現(xiàn)金2萬元,被告操作原告手機將該2萬元轉入原告投資賬戶,雖然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條,但不存在款項交付事實,故對原告訴稱其將2萬元出借給被告的主張不予支持。
聽到這兒,楊大爺傻了眼,可事情很快就“峰回路轉”。法官繼續(xù)表示,本案中,雖然原告、被告之間不存在款項交付事實,但是被告為了獲取收益提成而促成原告上述投資行為,并自愿向原告出具借條,應認定為債務加入,且這種促使投資人在非法平臺被欺騙的行為應當予以遏制,故法院最終認定被告應向原告支付2萬元。
老年人該怎樣捂好自己的“錢袋子”?法官提醒,投資需謹慎,一定要選擇正規(guī)機構,切勿盲目跟風;同時要增強風險意識,不能被花言巧語及高額的投資回報所蒙蔽,即使是親朋好友之間推薦投資理財項目或平臺,也要冷靜思考,應當充分知曉投資失敗的風險并承擔投資虧損的后果。最后,老年人最好不要自作主張,年紀大了,尤其是掏錢的事,最好和子女打個招呼,跟子女說說,聽聽子女的意見,以免上當受騙。
■融媒體記者 王磊 通訊員 梁爽 陳愛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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